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黄平县白沙井水泥标砖厂与黄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2622民初12号
原告:黄平县白沙井水泥标砖厂。住址:黄平县野洞河镇白沙井,组织机构代码:59636358-1。
经营者:吴寿春,男,1973年5月10日,苗族,黄平县新州镇**屏社区居民。
被告:黄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址:黄平县新州镇第**集贸市场后面。
法定代表人:粟泽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渔志,贵州贵信(施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平县白沙井水泥标砖厂与被告黄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以尚有相关证据未收集到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平县白沙井水泥标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158.00元,减半收取4,079.00元,由原告黄平县白沙井水泥标砖厂负担。
审判员  罗如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麒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