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622执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03日生,苗族,住贵州省黄平县。
委托代理人:雷斌,男,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专职履行。
被执行人: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中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2215950564M。
法定代表人:邹佳。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黄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的黄劳人仲案字(2022)第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新州分理处2363××××08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49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