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黄平县湘黔钢材二门市、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2622执297号
申请人执行人:黄平县湘黔钢材二门市,住所地: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飞云大道三桥。
经营者:廖志红。
委托代理人:龙光科,贵州贵信律(施秉)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平县新州镇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邹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志成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黄平县新州镇晒金石村。
法定代表人:潘广源,系该公司副董事长。
关于黄平县湘黔钢材二门市与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志成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的(2022)黔262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志成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6月15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861891.85元,于2022年6月17日上列案件标的款5806048.85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件执行费55843.00已上交国库,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2)黔2622执297号黄平县湘黔钢材二门市与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志成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