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初621号
原告:北京鑫锐诚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颜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青,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晶晶,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理工大学。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校校长。
原告北京鑫锐诚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理工大学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判令被告赔偿损失736178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34818元。2020年7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锐诚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鑫锐诚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北京鑫锐诚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1162元,退还原告10827元。
审判长 朱晓英
审判员 王时钰
审判员 乔雪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汪明
书记员袁枫钠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