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03民初25763号
原告:东莞市力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原告东莞市力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力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力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