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江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闽0504执17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江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溪头10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方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8号联兴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高速路口测(磁灶镇)美旗城。
负责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江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05民终4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应支付货款4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江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7××**、粤B4××**、粤B5××**、粤B6××**、粤B1××**、粤BP××**、粤BN××**、粤B2××**、粤BS××**、粤B2××**、粤B9××**汽车,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予以处置。经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国土、房产、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江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知悉上述事实,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