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1973执138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环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8号联兴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22)粤1973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书、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19民终12337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3年8月14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款项14426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采取如下措施:。 车辆: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轮候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办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7××**、粤B4××**、粤B5××**、粤B6××**、粤B1××**、粤BP××**、粤BN××**、粤B2××**、粤BS××**、粤B2××**、粤B9××**、粤BS××**、粤BV××**、粤B8××**、粤BF××**、粤BK××**、粤B3××**、粤B7××**、粤B2××**、粤B2××**、粤B3××**、粤BD××**号的车辆,因未能控制车辆实体,暂无法处置。 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续封、续冻,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上述中止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