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深圳某有限公司、深圳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03民初24626号 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入驻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汤西镇石江村吞江,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被告员工。 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26元,案件保全费628.42元,由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