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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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1971民初19218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狮子口镇古堤峪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同(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茶山镇伟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某。 被告:曾某,男,汉族,1959年0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闸坡镇石塘村民委员会新白石路五巷1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莞某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曾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本案的诉讼费,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