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4执保11号
申请人:潍坊高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志远路1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754704X4。
法定代表人:任清,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上列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961556元予以冻结一年。如余额不足,只收不付,额满为止。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