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5财保301号
申请人:山东万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潍坊高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万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