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财保162号
申请人:***,男,196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临朐县。
被申请人:**,男,199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临朐县。
被申请人:潍坊市竣达水电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区桃园街8999号山东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基地1号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DGYYB0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高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志远路1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754704X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竣达水电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高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竣达水电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高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