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39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益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济南高新万达广场Y1-1-28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高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志远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2023)鲁0791民初396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高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222708.2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高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222708.2元的冻结或者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