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3969号之二
原告:济南益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海路219号华创观礼中心4号楼B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高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志远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原告济南益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高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济南益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益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益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济南益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