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允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中允建设有限公司与 龙口市东莱街道百盈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16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允建设有限公司,住址:龙口市。
被执行人:龙口市东莱街道百盈村委。
申请人山东中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口市东莱街道百盈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08)龙城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金红
审判员  赵世梅
审判员  卢景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封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