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2190号
原告:***,男
被告:日照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西关社区西大街村66号(学院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7206811X5。
法定代表人:左鹏飞,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日照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玉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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