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22执恢164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日照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西关社区西大街村66号,统一社会代码9137112277206811X5。
法定代表人:唐鹏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单宗才,男。
被执行人:孙春晖,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宗才、孙春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日照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前被我院依法从网上扣划82675元,2021年3月4日日照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剩余的案款15100元交付至我院,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4日支取,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宗才、孙春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22执恢164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日照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西关社区西大街村66号,统一社会代码9137112277206811X5。
法定代表人:唐鹏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单宗才,男。
被执行人:孙春晖,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宗才、孙春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日照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前被我院依法从网上扣划82675元,2021年3月4日日照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剩余的案款15100元交付至我院,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4日支取,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宗才、孙春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