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22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孙春晖,男。
被执行人:日照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鹏飞,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孙春晖、日照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款为4177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46941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与***、孙春晖、日照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