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莒县宸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2民初8359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宸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浮来山街道庄疃社区十里铺村0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EWMM4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日照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西关社区西大街村66号(学院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7206811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莒县宸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日照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3)鲁1122民初8355号案件的被告相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鲁1122民初835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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