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2民初8357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宸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浮来山街道庄疃社区十里铺村0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EWMM4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日照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西关社区西大街村66号(学院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7206811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莒县宸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日照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3)鲁1122民初8355号案件的被告相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鲁1122民初835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