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阳江市北山胶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702民初3394号
原告:谢必,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始兴居委会阳东县。
被告:阳江市北山胶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银岭科技产业园站港公路边。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阳江市江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马南垌豪江路。
法定代表人:麦中堂,该公司总经理。
管理人: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必诉被告阳江市北山胶化有限公司、第三人阳江市江城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必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谢必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敖卓吕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