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702民初3394号
原告:谢必,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始兴居委会阳东县。
被告:阳江市北山胶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银岭科技产业园站港公路边。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阳江市江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马南垌豪江路。
法定代表人:麦中堂,该公司总经理。
管理人: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必诉被告阳江市北山胶化有限公司、第三人阳江市江城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必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谢必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敖卓吕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