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972民初10652号
原告:广东中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广深公路虎门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1479992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江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区马南垌豪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197376203K。
法定代表人:麦中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市江城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中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阳江市江城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广东中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梁虹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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