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执18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林坚。
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办公室),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长兴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民。
本院在执行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办公室)已履行(2020)辽0203民初1691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办公室)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孙海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