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执恢4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林坚。
被执行人:***,女,1963年01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执行人:沙秀杰,女,1986年02月0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5年09月0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本院在执行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沙秀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沙秀杰、***未履行(2016)辽0203民初519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沙秀杰、***银行存款81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孙海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