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广汉快速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向阳镇花桥村一社/div>
法定代表人:孙新。
原告四川阳光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快速铁路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阳光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阳光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