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1707号之一
原告:山东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兆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童。
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峰太。
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41892J。
法定代表人:李洪建。
原告山东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28元,减半收取计3464元,财产保全费2396元,共计5860元,由山东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洪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