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于希海与威海市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民初4835号
原告于希海,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告威海市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市区青山路**。
诉讼代表人王传生,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山东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利民街**
法定代表人潘学法,董事长。
原告于希海与被告威海市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乳银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威海市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0民终8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9)乳银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发回乳山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希海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希海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希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希海负担。
审 判 长  王 雁
人民陪审员  孙福辰
人民陪审员  韩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霄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