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东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城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6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利民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城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滨海下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城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2019)鲁0786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下:一、原告山东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城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10月2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0年8月4日解除;二、被告潍坊城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12900元及利息(以2412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价款2412900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1103元,由被告潍坊城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金额40000元,尚欠2372900元及利息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提示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线下实地调查,分别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控处置。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以上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和处置情况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并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南昌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元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