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财保410号
申请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4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鲁L×××××号牌车辆(保全金额115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鲁L×××××号牌车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