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财保287号
申请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日照同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人公司电缆与被申请人名下车辆于2021年3月16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名下的鲁L×××××号牌车辆(保全金额6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名下的鲁L×××××号牌车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