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鸿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民初1165号
原告:日照市岚山区鸿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茶香大道与金光路交汇处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EKY8Y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469012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86304774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北枣庄路东(新兴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72869289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7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9875159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03004235982L。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岚山黄墩法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日照市岚山区鸿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及第三人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日照市岚山区鸿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岚山区鸿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岚山区鸿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0元,按照原告日照市岚山区鸿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降低诉讼请求后的数额计算25元,由原告日照市岚山区鸿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6795元退还原告日照市岚山区鸿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