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5856号
原告:***,女,195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赞特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日照东港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高新七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494498864M。
诉讼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港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96173862J。
诉讼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北枣庄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72869289D。
诉讼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东港分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日照东港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港分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费XX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丁 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