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财保495号
申请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东路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72869289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人工作人员),男,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日照昊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路南首(欣源电器厂内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9FN69Q。
法定代表人:**,经理。
2019年7月15日被申请人日照昊恩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驾驶鲁L×××××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村村通由***行驶至***村村通时,与电线杆相撞,致电线杆、电线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将被申请人日照昊恩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80000元),申请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日照昊恩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扣押于新港停车场。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法乐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金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