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3983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支行,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7965XU。
诉讼代表人:***,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女、汉族、工作单位: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现住所:东港******佳园小区7号楼4**3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808253529电话:。
被申请人:***、男、汉族、工作单位:日照市新华书店。现住所:日照市东港******佳园小区7号楼4**3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409273813电话:.
被申请人:**、男、汉族、工作单位:日照市岚山区农村商业银行。现住所: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办事处***村208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日照市中支行)与被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建行日照市中支行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东港******佳园小区7号楼4**301号房产一套,保全价值30万元。并已提供保全资信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建行日照市中支行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东港区成套住宅楼房(产权证号20××23)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移、过户等。
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鲁1102民初3983号之一
日照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支行与被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3983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保全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将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东港******佳园小区007幢楼4**4-108号储藏室及4-301号成套住宅楼房(产权证号20××23)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移、过户等。(查封期间:自2019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
附:民事裁定书1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诉讼保全案件移送执行审批
移送法官:***时间:2019年6月12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19)民初3983号
保全
类别
查封楼房
当事人
情况
申请人
(电话)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支行 电话13506339012、***
被申请人
***、***、**
裁定
内容
将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东港******佳园小区007幢楼4**4-108号储藏室及4-301号成套住宅楼房(产权证号20150625023)一套予以查封
执行保全
单位意见
局长
意见
保全承办人(签名)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