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9169号
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
法定代表人:周桂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友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漪,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震。
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革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劼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