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8196号
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国盛昌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盛昌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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