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13646号
原告:***,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天华东路。
被告:李雅娟,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王娟,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
被告: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城大道29号龙年大厦502-15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
本院在审理***与***、李雅娟、王娟、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赞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