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69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执行人: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碧新路(龙岗段)**1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23886J。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22074.92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强制措施并未实际采取,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永波
审 判 员  蔡 云
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