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4236号
原告: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城大道29号龙年大厦502-15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梨树桥村汪家坪村民小组11号。
原告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2021年3月30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夏海中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洪雷
书 记 员 孙洪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