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民终941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城大道29号龙年大厦502-15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斌,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上诉人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民初3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不支付一审判决第一项,即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事实与理由:工资支付时间的滞后属于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实质性变更,双方已经具体履行该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不应视为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因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支付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12月5日的报销款27667.49元;2.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提成14943.97元;3.支付经济补偿金185434.63元。
一审法院查明:2007年1月1日,***入职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7月12日,***被调往成都,任销售总监,负责成都办事处的管理和销售工作。2019年6月17日,***被调回沈阳,任销售总监,负责沈阳办事处的管理和销售工作,工作所在地为沈阳市,办公地点为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19-3号汇宝国际A座一单元1802室。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守则》规定,每月5日为上月工资发放日。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认***月工资标准为税前12000元;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约定提成为1%,没有销售额的限制。2019年12月5日,***向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工资为由,要求与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2019年12月19日、2020年1月3日给付***2019年8月至11月工资。2020年3月16日,***就本案诉求,向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沈河劳人仲不字(2020)18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遂成本案。另,***离职前12个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平均应得工资为10172.91元。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报销款和提成款,故对该部分诉求,该院不予支持。因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发放***工资情况,***因此与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数额,***在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工作12年11个月零5天,依法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12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应为122074.92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内,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22074.9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足以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被上诉人工资系因双方当事人就工资支付时间这一劳动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且被上诉人同意,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上诉人自认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向被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且上诉人二审庭审期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数额未提出异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22074.9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石瑷丹
审判员 孙晓芳
审判员 董 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畅
书记员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