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朋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朋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朋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88号11层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朋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大仲字第104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大连朋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大连朋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