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终1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远大建材城1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1555609500。
法定代表人:林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乘波,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靖雯,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妈祖城核心区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区指挥部,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镇山亭小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096966495791。
负责人:吴志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福建绩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莆田市妈祖城核心区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区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5民初4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二审期间,莆田市妈祖城核心区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区指挥部向法院申请对涉案工程结算进行审核。为查清工程造价这一基本事实,应当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5民初45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190.6元、上诉人莆田市妈祖城核心区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区指挥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146.3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天明
审判员 黄 征
审判员 翁国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凰丹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