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弘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妈祖城核心区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区指挥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305执344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远大建材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1555609500。
法定代表人:林洪,董事长。
被执行人:莆田市妈祖城核心区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区指挥部,,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镇山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096966495791。
负责人:吴志栋。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妈祖城核心区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区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305民初5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妈祖城核心区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区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期间,因本案与(2020)闽0305执恢577号案件的案由均为金钱给付,所要执行的债务人、特定标的物有所相同、交叉。为了便于对执行标的物的统一处置,提高执行效率,本院裁定将本案合并至(2020)闽0305执恢577号案件一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305执34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佘晨前
执行员  唐佳声
执行员  陈 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方露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