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弘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22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南镇远大建材城12幢3层,组织机构代码15556095-0。

法定代表人:林洪,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闽0322民初639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代偿款1198449.29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除另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丰田牌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案与另案[(2019)闽0322执4195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19)闽0322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的案由均为金钱给付,所要执行对象债务人、特定标的物有所交叉。为了便于对执行标的物的统一处置,提高执行效率,将本案[执行案号为(2020)闽0322执416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19)闽0322民初6394号民事判决]合并至另案[(2019)闽0322执4195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19)闽0322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322民初63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志铿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黄培添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颜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