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弘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5民初5789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伟娥、陈金敢,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远大建材城1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1555609500。

被告:***,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5元,减半收取计8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建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妍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