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623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地星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林甸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林甸县国土资源局在林甸县信用联社有存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