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星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地星测绘科技股份有限是、公司,***劳动争议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黑02民终4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地星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明月街192号15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齐齐哈尔市。
上诉人黑龙江省地星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星测绘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于2014年3月25日入职齐齐哈尔地星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岗位为技术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不固定,从***入职后到2015年2月末,齐齐哈尔地星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共计给付***工资22,937.30元。2015年春节过后,***按照公司安排,处于放假状态。2015年3月12日,齐齐哈尔地星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黑龙江省地星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4月10日,***向公司领导提交辞职信,同日,地星测绘公司将***2015年1、2月份的工资共计4,930.00元打入***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内。2015年6月23日,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齐劳仲字(2015)第28号仲裁裁决书。地星测绘公司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不支付***双倍工资。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地星测绘公司、***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均予以认可,原审法院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予以认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于2014年3月25日入职,与地星测绘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单位应向***支付自2014年4月25日至2015年3月24日期间共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因***于2014年4月25日收到的200.00元工资系其入职第一个月的工资,故该200.00元应予扣除,数额应为27,667.3元(22,937.3元+4,930.00元-200.00元)。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黑龙江省地星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双倍工资人民币27,667.30元。二、驳回黑龙江省地星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地星测绘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要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原审认定***第一个月的工资为200元没有依据。***在工作期间几次被派出差,都以各种家庭理由推脱,公司才予以劝退,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黑龙江地星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改制,而***于2014年3月25日加入齐齐哈尔地星测绘有限公司,当时黑龙江省地星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成立,因此黑龙江地星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此案争议焦点是地星测绘公司是否应承担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给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因用人单位地星测绘公司在***到公司工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未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地星测绘公司应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入职时地星测绘公司为齐齐哈尔地星测绘有限公司,2015年3月15日,该公司变更为黑龙江省地星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但变更后的公司对变更前公司的行为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地星测绘公司负有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的义务。关于***的第一个月工资是否为200.00元,因原审时地星测绘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且二审中地星测绘公司也未提供有效证据对此予以否定,故原审法院关于***第一个月工资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为此,地星测绘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黑龙江省地星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董春良
审判员  戚丽英
审判员  李立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子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