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04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南一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下柏第三工业区兴发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731747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街7号70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7206L。
法定代表人:***。
广东南一华电气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046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账号4400********内的银行存款281180.13元。现广东南一华电气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南一华电气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账号4400********内的银行存款281180.1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