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4943号之三 申请人:**,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申请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7206L。 法定代表人:***。 **与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粤2071民初14943号之二民事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申请人**以保全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对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详见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