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12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江区彩云园艺场,住所地曲江区马坝镇马坝村委会浴塘村。
责任人:余日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樱,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琛,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街7号701、7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8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曲江区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马坝大道36号交通运输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曲江区彩云园艺场(以下简称彩云园艺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韶关市曲江区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江交通投资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民初8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彩云园艺场委托诉讼代理人**樱、李梓琛,上诉人省机公司及被上诉人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江交通投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彩云园艺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彩云园艺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省机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以自然灾害因素为由免除省机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75%的责任,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现实生产生活中,**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会构成不可抗力,但在本案中,当地气象部门在事发前多次发布了**预警,可见该次降雨过程并非不可预见,且当时正值汛期,省机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作为专业的施工单位,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完全能够预见到在汛期拆除堤坝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做好相应预案避免损失的发生,故**在本案中不满足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2.本案并没证据证明事发时的河水高度,即使省机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主张的河水漫过堤坝属实,也不能忽略省机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进行施工拆除堤坝的事实,彩云园艺场在汛期拆除河堤十多米直接致使因降雨而上涨的河水从拆除的堤坝缺口向彩云园艺场场内汇聚,形成**涌入彩云园艺场经营的苗木场内,冲走、冲毁彩云园艺场场内设备、生物资产,是导致彩云园艺场损失的根本原因。且现有证据证明省机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在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也没有按图施工(设计图纸拆除堤坝8米,实际拆除堤坝超过10米),因此省机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的违法施工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3.彩云园艺场在2019年5月18日遭受损失后便即刻联系省机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却遭到省机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的无视,由于堤坝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无奈向水务部门求助,后水务部门组织彩云园艺场与省机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因此在协商调解过程中,在彩云园艺场惨遭巨大损失的情况下,为了达到省机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主动赔偿的目的适当让步应当区别对待,协商中的让步不应当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原审法院据此免除省机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75%的过错责任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来认定责任,彩云园艺场在本案中没任何过错,相反省机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违法施工、明知**预警对于拆除的堤坝缺口不采取任何防御措施,也不按图施工造成彩云园艺场的财物损失,应当承担全额赔偿的责任。
对于彩云园艺场的上诉,省机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并非为泄洪开挖案涉工程堤坝,根据政府公共工程项目需要而进行必要的开挖,开挖属政府许可的公共工程的一部分,并非加害行为,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或过失。5.18洪灾前,我方作为工程施工人,对堤坝缺口进行了沙包填埋的围堰处理,已经尽到预防洪灾的义务,不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况,事故是因不可抗力的天气原因产生。5.18**漫过河堤,彩云园艺场的损失,我方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彩云园艺场应对**是否漫过河堤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彩云园艺场的上诉,曲江交通投资公司答辩称,本案事故系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对极端气候造成的损害后果予以免责。案发当天**顶高超过案涉被开挖的砌墙。我方建设工程已经报批,并非违法施工。彩云园艺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应采信彩云园艺场提交的评估报告。
上诉人省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驳回彩云园艺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彩云园艺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事故和损失的发生是因连续多天的韶关2019年5•18特大**洪灾所致,与省机公司因政府工程建设需要开挖河堤缺口并无必然关系,省机公司对彩云园艺场的损失无须承担责任。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法律原则,彩云园艺场应当对省机公司的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彩云园艺场在本案中并不能证明韶关5•18特大**洪灾的**顶部不高于涉案河段堤坝顶部的关键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败诉的法律后果。三、原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认定省机公司对彩云园艺场的损失承担25%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彩云园艺场在事发当时单方所做的鉴定报告无法保证其真实性,相关数据都是其单方提供,未取得省机公司、司法、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确认,该鉴定报告已过期,鉴定报告结论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同时,因彩云园艺场在事发当时怠于行使诉讼和证据保全权利,三年后才提起诉讼,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对于省机公司的上诉,彩云园艺场答辩称,答辩意见与我方上诉意见一致。
对于省机公司的上诉,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答辩称,同意省机公司的意见。
对于省机公司的上诉,曲江交通投资公司答辩称,同意省机公司的意见。
彩云园艺场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省机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赔偿彩云园艺场财物损失1965500元及利息(从2019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65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2.诉讼费由省机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彩云园艺场主张其经营的园艺场,在2019年5月18日早上,园艺场边界位置堤坝由省机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挖开15米缺口,因**发生**导致园艺场发生灾情,造成彩云园艺场的财产损失,要求省机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彩云园艺场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由韶关市水务局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的《关于解决2019年5月18日曲江区马坝镇堤坝缺口导致水淹后赔偿问题的情况回复》,载明:1.曲江区彩云园艺场所反映的事情位于曲江区××流域××坝镇辖区范围内,今年5月18日,曲江区普降特大**,其中马坝镇所录得降雨量约300mm,造成马坝河发生较大**灾害,2019年5月20日下午接到群众的灾情报告,2019年5月21日上午,曲江区水务局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解,经现场查看,该段河堤为无防洪标准的浆砌石护脚砌墙,**已漫过整段堤坝,其中有一段浆砌石护脚砌墙被挖开,形成约10m长的缺口。经了解为曲江区正在实施的禅意大道项目施工单位所为。2.禅意大道项目涉河建筑物设计方案已报曲江区水务局审查,曲江区水务局于2018年7月16日提出审查意见。本着谁破坏,谁负责修复的原则,曲江区局于2019年5月22日发函项目建设单位曲江区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要求尽快采取临时措施对缺口进行围挡,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并于汛期结束后按原设计标准进行修复。2019年5月28日下午,曲江区水务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缺口已用沙包作临时围挡好。5月28日,曲江区水务局局收到曲江区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尽快修复马坝河新1**国道桥下游左岸100米处河堤缺口的回复函》,承诺于1#桥墩完工后,对河堤缺口进行永久性修复;3.贵场提出要求落实赔偿责任的问题,你们可与相关项目施工单位直接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建议走司法程序解决。
二、广东德众资产评估有限责任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报告书》,载明:一、1.委托方:曲江区彩云园艺场。三、1.评估范围。本次评估范围为曲江区彩云园艺场“5.18”洪灾造成的设备及生物资产损失。五、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5月18日。八、评估结论。通过清查及计算,曲江区彩云园艺场委估“5.18”洪灾造成的设备及生物资产损失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5月18日时损失市场参考价值为1965500元,其中:设备损失4500元;生物资产损失1961000元(红线内207200元、红线外1753800元)。
三、《广东通用机打发票》、园艺场事发现场照片。
四、报警回执。
五、《保安员值班登记本》,显示彩云园艺场的工作人员余日和于2019年5月18日在《保安员值班登记表》留言,因施工导致倒灌造成其园艺场损失,其已找评估公司看过现场,望广东机械的相关领导看是否走保险方式。
六、惠州市华禹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关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河**水(南华段、**段)治理工程新增格宾挡墙及混凝土子堤护岸备案的申请》,载明:南华段左岸桩号NHZ1+870~NHZ1+883处原河道有溪流汇入主河,为避免影响此处支流排洪,原设计并未采用工程措施防护,但由于此处上下游属于浴塘村苗圃场农田,村民强烈要求主河格宾护岸措施适当延伸入此处支流,为协调施工与当地护岸,新增护岸连接前后主河已有措施并沿支流两岸伸入一定距离。拟证实省机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拆除的堤坝,在2016年由水利部门进行了加固,具有防洪功能。
七、(2020)粤行终980号行政判决书及《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拟证实彩云园艺场在涉案园艺场种植苗木,为涉案财产的权属人。
八、《笔录》,该笔录由水务局组织,彩云园艺场在笔录中称园艺场被淹是由于河堤被钩开,希望由毁坏的单位赔偿其些许损失。
九、《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立案截图》《EMS邮件详情单》,显示彩云园艺场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案申请立案,并于2022年5月14日向本案邮寄本案诉讼材料。
省机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抗辩园艺场被**淹没的根本原因是**漫过整个事发河堤所造成,与该河段事发存在人为开挖缺口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并非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并未参与工程施工,事故与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无关。为此,省机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围堰施工照片,拟证实省机公司开挖堤坝挡墙上缺口是因施工建设需要,并非为泄洪开挖,开挖时间在“5˙18特大**洪灾”发生前的2019年3月。
二、《关于曲江区彩云园艺场起诉的情况说明》及灾后照片。拟证实省机公司因施工需要拆除影响桩基础施工的浆砌石护脚,同时在护脚外侧用土包围筑,因该施工位置的河堤为无防洪标准的浆砌石护脚砌墙,“5.18特大**洪灾”**漫过整段堤顶冲走土包围堰。
三、《市政基础设施开工报告》,显示工程名称为禅意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承包单位为省机公司,建设单位为曲江交通投资公司。
四、《施工图设计》、浆砌石护脚拆除位置示意图。拟证实涉案堤坝挡墙上开挖缺口是市政工程建设必需的工程施工行为,并非侵权行为和对彩云园艺场的加害行为。
五、《韶关市曲江公路局全力开展“5˙18”洪灾公路抢险保通工作》《市公路局“5˙18”洪灾公路抢险保通工作纪实-韶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9年韶关“5˙18”局地特大**极端性成因分析》《2019年5月17到22日曲江区**镇降雨量和**预警信号发布情况》《韶关市曲江区气象局天气实况证明》《300毫米降雨量是什么意思》,拟证实2019年5月18如韶关市发布“5˙18特大**洪灾”,给韶关市尤其是曲江区造成严重的损害和经济损失,当地政府组织大量抢险救灾救援工作,本案彩云园艺场的园艺场被淹属于不可抗力的严重自然灾害事件,彩云园艺场被淹没也是不可避免的结果,省机公司因工程需要开挖挡墙缺口与彩云园艺场的园艺场被淹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省机公司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六、韶关市曲江区水务局出具的《关于禅意大道项目桥梁及河道改道方案的审查意见》,部分内容如下:1.基本同意该项目桥梁及河道改设计总体布置方案,补充各桥***位置及上下游两侧河岸的护岸设计;3.基本同意新建***中桥采用2跨×35m空心板的设计方案,**与河床的高差应保证不小于6.0m的高度。
曲江交通投资公司主张彩云园艺场的财产损失是由于遭遇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应当免除相关义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曲江交通投资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2019年5月17日到22日曲江区**镇降雨量资料和**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复印件、《降水的等级划分》,拟证实2019年5月7日至18日,韶关市曲江区中南部地区普降**到大**,局部特大**,事发地点的两个自动气象站分别录得103毫米、105.5毫米的日降雨量,属于大**的气象级别。
二、《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曲江交通投资公司将禅意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发包给省机公司(牵头人)、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联合体成员)等。
三、《关于尽快修复马坝河新1**国道桥下游左岸100米处河堤缺口的回复函》,内容为省机公司函告曲江交通投资公司,其项目部已组织人力采用砂包围堵的方式修复了马坝河新1**国道桥下游左岸100米处河堤缺口,因***中桥1#墩的桩基础刚好位于该缺口处,省机公司建议在1#桥墩完工后,再进行永久性修复。
四、现场平面打印图、现场照片。现场平面打印图显示:挡土墙标高71.681米、旧桥桥墩**水位标高73.132米。拟证实案发当天***水暴涨、**漫过挡土墙后冲向低洼处,因而导致涉案园艺场被**浸泡,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与施工单位开挖涉案挡土墙无关。曲江交通投资公司称上述卫星图片并非其自行制作,而是由省机公司使用专业仪器测量所得,其将上述数据提交曲江区自然资源局。
彩云园艺场对省机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主张园艺场被淹属于自然灾害事件不予认可,其认为彩云园艺场2019年5月17日、18日,当日气象局发布**信号,省机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明知**预警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加固拆除堤坝后的围堰,未就防汛采取任何措施,彩云园艺场的场地财物受损是因省机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拆除堤坝造成,并非自然灾害,省机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禅意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为曲江交通投资公司,施工单位为省机公司(牵头一)、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成员),省机公司主张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只是投标成员单位,并未参与该工程。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事实发生在2019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适用旧法审理。
彩云园艺场主张省机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开挖堤坝,在明知下**的情况下,仍不采取有效措施加固拆除堤坝后的围堰,未就防汛采取任何措施,其场地财物受损是因省机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拆除堤坝造成,并非自然灾害,省机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省机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抗辩彩云园艺场的园艺场被淹是**漫过整个事发河堤所造成,与该河段事发存在人为开挖缺口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关键事实是事发当日**顶部是否高于该河段全部堤坝顶部,如果**顶部高于该河段堤坝顶部,则本案涉自然灾害因素为主,如果**顶部不高于该河段堤坝顶部,则省机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方开挖浆砌石挡墙,是造成彩云园艺场方财产损失的原因,但各方均不能举证事发当时**是否高于全河段堤坝,省机公司挖开部分浆砌石挡墙堤坝,在多次**预警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围堵缺口的措施,是造成**向彩云园艺场汇聚,冲刷场内设备、生物资产,致使彩云园艺场财产损失的部分原因,与彩云园艺场财产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结合彩云园艺场最初在协商笔录中主张由省机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承担“些许”损失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省机公司开挖堤坝对造成彩云园艺场全部财产损失的原因力参与度为25%,其余75%为自然灾害因素,省机公司对75%部分无责。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并非实际施工开挖堤坝的单位,并无侵权行为,**预警发布后是否及时堵回缺口,也并非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的责任,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曲江交通投资公司对彩云园艺场的损失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彩云园艺场委托广东德众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评估,该司认为彩云园艺场的损失市场参考价值为1965500元,鉴于生物资产的特殊性,生物死体已灭失,生物活体已康复,现涉案园艺场的损失已无重新评估的可能性,原审法院参照上述评估报告,认定应由省机公司向彩云园艺场赔偿25%的价值即491375元及向彩云园艺场支付自起诉之日(2022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彩云园艺场超出上述部分的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曲江交通投资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之规定,本案事发时间为2019年5月18日,彩云园艺场于2022年5月12日就本案纠纷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未违反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曲江交通投资公司关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信。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曲江区彩云园艺场赔偿49137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491375元及实际尚欠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曲江区彩云园艺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64元,由曲江区彩云园艺场负担16564元,由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曲江区彩云园艺场)。
二审期间,曲江交通投资公司提交新证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京港澳高速韶关南出口经G240线曲江中学至G106线禅关连接线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复印件,拟证明2022年5月18日,省政府向韶关市政府下达用地批复,同意涉案道路建设工程使用土地,案涉工程获得合法审批。对于该证据,彩云园艺场发表质证意见: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省机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另查明,韶关市曲江区气象局出具《2019年5月17到22日曲江区**镇降水量资料和**预警信号发布情况》记载:受西南暖湿气流辐合和弱冷空气共同影响,2019年5月17日20时到18日20时,曲江区中南部地区普降**到大**,局部特大**,其余地区普降小到中雨,全区平均降雨量95.1毫米。19日20时到20日20时受弱冷空气和偏南气流影响,我区各地普降大雨到**,全区平均降雨量41.2毫米。21日20时到22日20时受弱冷空气和偏南气流影响,我区各地普降中雨,局部大雨,全区平均降雨量17.5毫米,最大降雨量出现在马坝的韶关国家基本气象站35.6毫米。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二审仅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省机公司上诉主张彩云园艺场的损失系因不可抗力**导致,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韶关市税务局出具的《关于解决2019年5月18日曲江区马坝镇堤坝缺口导致水淹后赔偿问题的情况回复》(以下简称:《回复》)记载,2019年5月21日上午,该局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解,经现场查看,该段河堤为无防洪标准的浆砌石护脚砌墙,**已漫过整段堤顶,其中有一段浆砌石护脚砌墙被挖开,形成约10m长的缺口。经了解为曲江区正在实施的禅意大道项目施工单位所为。结合韶关市曲江区气象站出具的《2019年5月17到22日曲江区**镇降水量资料和**预警信号发布情况》记载该地区降水量,2019年5月17日20时到18日20时平均降雨量95.1毫米。19日20时到20日20时平均降雨量41.2毫米。翌日上午,经韶关市税务局现场调查,事发现场存在**漫过整段堤顶的情况。在21日白天无降水纪录且20日平均降水明显少于18日的情况下,**仍漫过整段堤顶。5月18日降水显著多于5月20日及5月21日,事发时**漫过堤顶是符合降水规律和物理法则的。结合上述**的记载及事发现场照片,除开挖地段外,其余现场浆砌石护脚砌墙均完整未被**破坏。如浆砌石护脚砌墙全路段完整,则发生**漫过堤顶事件仍可认为自然灾害,系不可抗力。但省机公司开挖该地段后采取的围堰措施并不足以抵御**的冲击,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固围堰,造成围堰被冲毁,大量**从该缺口涌入彩云园艺场。该部分**与漫过堤顶的**共同造成了彩云园艺场的损失。省机公司上诉主张其行为与彩云园艺场的损失无因果关系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损失产生的成因,原审法院认定省机公司承担25%的损失合理,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对于损失的确定。因案涉资产损失大部分为植物,死体已灭失,活体已康复,并不具有重新鉴定的可能性。仅单独鉴定固定资产损失亦不足以反映彩云园艺场的损失情况。原审法院参照评估报告认定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省机公司、彩云园艺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89.50元,由上诉人曲江区彩云园艺场负担22489.5元,由上诉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毅
审判员 肖 凯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立垚